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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9〕4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10-27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1999〕188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申请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扣缴义务人须知》由区局印制下发。

二、扣缴义务人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时,除出示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证件和资料外,还应出示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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