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呼地税发〔2004〕1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经请示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中规定的“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指94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对公务员工资构成中单列的“未纳入”项目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另根据与自治区人事厅衔接了解到,各省市对工资中的“未纳入”项目的规定不同,而我区公务员工资中并没有“未纳入”项目。因此,对你市公务员工资构成中的“区内保留补贴部分和盟内保留补贴部分”应按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