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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2006〕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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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精神,针对财务报表报送录入问题,为了便于操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方式

凡属同一会计期间的同一种财务会计报表,主管国税机关原则上只可要求纳税人报送一次。如无特殊需要,不得要求纳税人在税种申报、涉税行政许可审批和非许可类涉税行政审批等诸环节分别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财政部制定颁发的各项会计制度以及税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种类明确如下: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年度决算报表和相关附表。

(二)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年度决算报表和相关附表,可视需要编报现金流量表。

(三)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三、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间

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结合我区税源分析工作的实际,纳税人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一)列为旗县区级以上国税机关重点税源管理的纳税人;

(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53号文件规定报送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三)旗县(市区)级以上国税机关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纳税人。

上述范围以外的纳税人,原则上应按季度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四、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

实行按月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其报表报送期限为每月终了后10日内;实行按季度报送的,报送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实行按年度报送的,其报表报送期限,内资企业为年度终了后45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按规定应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均应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报送年度决算报表。

五、财务会计报表的接收录入程序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办法》和区局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部门分工,落实岗位责任,规范和理顺财务会计报表的接收、采集、录入和维护的操作程序。

(一)逐户核实,做好辅导。按照征管责任区划分,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情况认真的核实,核实应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总户数;逐户核实每一个纳税业户适用的会计制度类型;报送的期间和期限;报送报表的种类和形式等。并将核实后的情况向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内部告知,以便纳税人报送和遵从,税务机关内部以此进行管理和催报。

(二)统一受理,严格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统一由主管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受理,为确保财务会计报表信息完整、准确,负责报表接收的人员,要严把审核校验关,并做好与申报征收等信息的比对。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必须经过审核后方可接收,审核通过的加盖已审核戳记。凡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纳税人限期补正。

(三)及时录入,信息共享。对实行电子申报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一般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法》的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读入到“一户式”综合数据管理系统中。在尚未全部推行电子申报之前,对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原则上由办税服务厅负责组织录入,办税服务厅现有人员录入有困难的,也可以在办税服务厅增设专人负责录入。

(四)核对清分,及时催报。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届满,负责录入工作的办税服务厅人员,应当将综合征管信息核对的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清单分送税源管理科(股)、税务分局(所),由税收管理员对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进行逐户催报,责令限期改正。税收管理员要做好报表数据与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状况的核对工作,以保证报表数据的真实可靠。

六、财务会计报表的使用

办理涉税行政许可或非许可类涉税行政审批事项时,按照规定需纳税人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审批且所需财务会计报表为纳税人已经报送的,国税机关应直接从“一户式”综合数据管理系统或征管资料档案中调取相关信息。

(二)由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但需层报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所需财务报表为纳税人已经报送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从 “一户式”综合数据管理系统或征管资料档案中调取打印或复印相关信息,连同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一并上报。对上报的报表打印件或复印件,主管国税机关应与原件核对后签署“经核实与原件相符”的意见。

(三)不需经主管国税机关受理,而是由纳税人直接向上级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的,无论其是否已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均应按规定向受理机关提供办理涉税事项所需的财务会计报表。

七、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和《办法》的配套实施,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向税务机关重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问题,而且简化统一了报表格式,方便了数据的采集应用,对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基础工作,逐步实现纳税人报送信息在税务机关内部的将共享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提高对《办法》重要性的认识,创造条件,克服困难,积极将《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组织学习,提高素质。为了更好的落实该项工作,征管一线的税务干部首先掌握相关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重视并组织相关人员对《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认真的学习。领会各制度重要内容,掌握其精神实质,将各项工作抓深、抓实、抓细。为了便于各地学习,区局将以上资料统一收集下发供各地学习时参考。

(三)整改完善,认真总结。各单位要按照《办法》和区局的具体要求逐条逐项重新进行对照检查、整改完善。对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月底前报送区局(征管处)。各盟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

200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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