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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税系统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5-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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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地税系统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便民春风行动”总体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向社会公开目前全系统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接受社会监督,并听取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是自治区地税系统实施的审批事项。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本公告的规定,不得在公开的审批事项目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放暗收等现象。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同时,对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落实到位,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自治区地税局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意见的具体方式是:自治区地税局法制处,联系电话:0471—;434304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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