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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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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及自治区政府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为方便纳税人学习、查询和应用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规范税收优惠备案流程和管理要求,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年版》(见附件1,今后根据需要适时更新),现予以发布。

二、对于自治区内跨盟市、跨旗县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三、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本公告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和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管理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3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年版)

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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