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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认定管理的通知


内地税字〔2014〕10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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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和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管理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近日,一些地区反映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关于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认定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认定管理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2014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此问题明确如下:

企业第一年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审核确认权限在主管税务机关。对于企业主营项目是否属于规定的鼓励类产业目录,主管税务机关能界定的,可以直接界定确认;主管税务机关难以界定的,应书面(《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企业提供省级政府有关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据此确定.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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