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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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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和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管理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为正确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公告》第三条有关产业目录的具体适用问题。在国家《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之前,内资企业适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

二、2010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且其符合享受《公告》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2011年及以后年度均由主管税务机关实施备案管理后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新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一年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由主管税务机关实行备案管理。

四、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出的申请事项要进行集体研究,审核企业填报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表》(见附件)及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税政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人签字后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五、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报送如下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表;

3、新申请企业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企业会计报表;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证明文件;

7、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明细表;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在备案管理中,对同一项资料如果其内容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再要求企业重复报送。

六、在对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备案时,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国税所字〔2009〕10号)中的事后备案进行管理。

七、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做出审核确认后,要在15日内将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相关资料报送盟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盟市国家税务局在60日内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及时纠正。

八、各地在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当中,如企业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要逐级上报解决。同时,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发现的问题。

九、各盟市国家税务局要在次年的5月10日前将本地区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形成书面报告(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表》),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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