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区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区局。
内蒙古自治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问题的通知》和“综合征管软件岗责体系”,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操作规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划和报表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划表的编制及报送
旗(县)国税局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划调拨岗应分别于每年的3月20日前和8月20日前向盟(市)局票证中心通过综合征管软件报送当年下半年和次年上半年《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划报告表》。
盟(市)局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划调拨岗结合综合征管软件中发票保管岗记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际用量,如需调整的,可根据当地经济情况的变化,将调整以后的计划,分别与每年4月10日前和9月10日前以正式报告上报自治区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表的汇总及报送
旗(县)国税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岗,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通过综合征管软件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报表》,上报盟(市)国税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岗,盟(市)国税局对旗(县)国税局报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报表》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进行汇总,并于每季终了20日前,将汇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报表》上报到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调拨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调拨
盟(市)国税局票证中心计划调拨岗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岗,根据自治区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库单》(以下简称《出库单》)与运抵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清点核对相符后,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入库处理,并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库单》(以下简称《入库单》);各旗(县)国税局从盟(市)国税局调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盟(市)国税局计划调拨岗从综合征管软件中打印《出库单》,交旗(县)国税局保管岗,双方签字后,办理实物出库事宜;各旗(县)国税局计划调拨岗收到盟(市)国税局开出的《出库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中作入库处理并打印出相应的《入库单》交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岗,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岗对运抵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清点核对后,作实物入库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岗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柜台和代开柜台的需要,在综合征管软件发票出库模块中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库的有关内容,打印《柜台出库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岗、发售岗与代开岗分别签字确认并留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岗和代开岗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岗在综合征管软件中登记有关内容,打印《柜台退库信息》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岗和代开岗双方签字确认后并留存。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验收
1、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岗对验收时发现多票的,即实物多于《入库单》注明数量,由入库方通知出库方并由出库方核实后,填写《出库单》追加出库数量,入库方将出库方通过综合征管软件打印出来的追加《出库单》附在原《出库单》后面。
2、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岗对验收时发现少票的,即实物少于《入库单》注明数量,由入库方通知出库方并由出库方核实后,通过综合征管软件填写负数《出库单》,调减出库数量,入库方将出库方通过综合征管软件打印出来的负数《出库单》,附在原出库单后面。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安全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管理
押运发票时,要配备人员、专车和必要的通讯工具。
在押运发票过程中,押运票人员应按岗责制度做到以下几点:
1、押运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员要忠于职守,提高警惕,确保发票押运的绝对安全。
2、要严守保密制度,对押运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地点、路线、数量等情况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也不允许在电话和其他场合与无关人员谈话,防止不法分子乘机作案。
3、在执行任务时,要坚守岗位,押运途中不准离开发票车走亲访友或办理其它事情。不准随意停留,更不准无关人员搭乘车。
4、在押运发票途中要注意行车安全。
5、在接票时,要按照《出库单》种类、件数、份数、号码当场点清,运回后,再次清点入库。
6、押运人员及驾驶员要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团结一致,保证运送增值税专用发票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库房管理
1、出入库房必须双人上岗,同出同入、共同负责、相互监督。
2、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岗应将入库保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归类,摆放整齐,要经常保持库内整洁。
3、库房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装置;库房内配备防潮、灭火装置,安装防爆灯,配备应急照明灯,库房内安装自动报警装置,守库室设置接受报警并与外界联络的通讯设备。
4、库房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定期检查库房的设施及库房内的安全保卫管理工作,并负责每天报警系统的设防和解除,如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5、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岗不得随便出入库房,特殊需要进入库房时,盟(市)局经票证中心主任批准,旗(县)局经分管局长批准后方可进入,进入库房后必须严格遵守库房管理有关规定,在主管人员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岗陪同下进行工作并登记《出入库房人员登记表》,以备查考。
6、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岗以及其他人员进库后,严禁吸烟,以防失火。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的管理
1、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岗负责库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安全保管、做好“四专”、“六防”工作(专人、专库、专柜、专账;防火、防盗、防霉、防虫、防潮、防鼠)。
2、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岗,根据区局或盟(市)国税局票证中心的《出库单》及时入库。
3、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岗负责监督每天出入库人员的登记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入库审核。
4、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岗每月末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库存收发存报表》,对库存实物进行盘点并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岗打印的《发票收发存总账》进行核对;月末对柜台做发票库房月结存,生成《发票库房收发存报表》。
5、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岗每月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用量及时向保管岗申请出库,若实物与信息不符,办理补领或退库手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岗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柜台的保管,按日生成《发票收发存日报表》,清点每天的销售份数,对柜台进行盘点,与两费收取岗及时进行金额核对。
6、在每月不做退库的情况下,最后一个工作日,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岗先做发票库房结存,再做发票月结存并打印《税务机关发票收发存月报表》、《发票库房收发存报表》并与实物核对一致后,将上述各表编号装订成册。
(四) 增值税专用发票库房检查的要求
1、建立由分管局长参加的查库制度,盟(市)局按季盘点、旗(县)局按月盘点,并在盘点表上签字;遇除双休日外的法定节假日,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岗必须在分管局长的监督下对库存情况进行清点检查,并对库房进行封存。
2、局长、分管局长、上级发票主管部门和上级国税机关有关领导有权对发票库房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其他有关部门人员检查时,必须凭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工作证等证明方能进库检查。检查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岗必须在场,检查完毕后将有关情况填写《专用发票库房检查登记簿》并签字,以备案留存。
3、增值税专用发票库房检查的内容:
(1)增值税专用发票库房检查时,检查人员要认真清点库存发票,从综合征管软件中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盘存报告表》与实物核对。
(2)检查发票管理的各种手续是否健全、完备。
(3)检查库内发票摆放是否合理、整齐,是否按种类、入库时间及发票号码顺序分开摆放,有无与其他杂物混和存放。
(4)检查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岗是否实行双人上岗,职责是否明确,交接等手续是否完整健全。
(5)检查库房内是否配备防潮、灭火装置、防爆灯、应急照明灯、防盗自动报警装置、与外界联络、报警的通讯设备是否畅通、完好,有无潮湿发霉、虫蛀、鼠咬等现象。
(6)检查《出入库人员登记表》记录是否完整
4、库房检查结束后,应将查库情况(内容、问题及改进的意见)登记《专用发票库房检查登记簿》,并由查库人员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岗共同签字。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销
旗(县)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岗对保存期满或发生霉变、水浸、鼠咬、改版、换版等原因,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核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分类整理登记、造册后通过综合征管软件作退库处理,并将实物退回盟(市)局,同时手工填写《发票核销审批表》,经经办人、办税服务厅主任、分管局长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报盟(市)局发票计划调拨岗;盟(市)局对须核销的发票进行汇总,上报自治区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经批准后在综合征管软件做增值税专用发票核销处理,将需要核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自治区国税局派人监销下按照规定程序销毁。
税务机关发生发票丢失、被盗时,由发票计划调拨岗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及《挂失/损毁发票清单》,连同遗失证明材料录入信息后,逐级上报国税局相关部门审批备案。盟(市)国税局发票计划调拨岗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邮寄中国税务报社,在《中国税务报》公开声明作废。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
税务机关向首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发售发票前,必须先向纳税人核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纳税人必须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中核定的发票种类、名称、代码、发票面额、购票方式、月/次最高购票数量购买发票。
(一)首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的核发
1、申请。
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首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向旗(县、区)主管国税机关发票审核岗领取并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表》(以下简称《领购簿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1)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复印件。
2、受理及审核。
发票审核岗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1)受理。申请人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纳税人申请,进行以下处理:
1)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税务事项通知书》并交纳税人;
2)手工进行资料传递簿文书登记;
3)将申请资料转办税服务厅主任。
(2)补正材料。纳税人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进行补正;纳税人不能在当场补正的,填写《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批。
办税服务厅主任和分管局长对发票审核岗转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分别作如下处理:
(1)经审核无误的,在《领购簿申请表》上签字后连同申请资料转发票审核岗。
(2)经审核不符合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的,将申请资料退回发票审核岗,由发票审核岗制作《不予受理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连同有关资料退还给纳税人。
4、打印、核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发票审核岗收到办税服务厅主任批准的申请资料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票种核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单份发票最大开票金额)、月最高持票数量及月最高购票数量按以下规定核定:
(1)临时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月最高持票数量及每次最高购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专用发票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经税收管理员实地核查属实后,由旗县局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权限审批上报。
(2)临时一般纳税人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原则上均采取验旧领新购票方式。
主管国税机关必须在受理纳税人申请20日内完成《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审批及核发工作。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再次领购
1、申请。
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向旗(县、区)主管国税机关发票审核岗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2)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
(3)加盖作废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
(4)《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限额)审批表》(超出限量的须提供)。
2、发售。
(1)发票发售岗收到发票审核岗转来的申请资料后,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1)《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2)购票员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复印件;
3)《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
4)防伪税控开票系统IC卡。
经审核,纳税人在前款第1)、2)、3)、4)项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将申请资料退还纳税人进行补正。
经审核申请手续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或纳税人已经补正相关资料的,进行如下处理:
根据综合征管软件中核定的票种、数量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将发票的代码、号码、份数读入IC卡中,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中打印纳税人购票记录。
每天下午在结账前必须打印《发票发售情况表》。
(2)发票发售错误时的处理。
1)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岗在发售中发现发售的票种、数量有错误时,做退票操作,退回的发票可以继续销售。同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上用红线冲销记录并加盖发售员的印章或交发票发售岗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的重新打印。
2)对税务机关错误录入代码或号码后又被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在当月发现的,按照对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的电子信息同时进行作废并及时上报主管国税机关。纳税人在事后月份发现的按规定开具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主管国税机关对错误录入代码或号码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的同时,将主管国税机关名称、主管国税机关代码、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代码、号码(包括错误的和正确的)发生时间、责任人以及意见等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4)由于纳税人原因致使IC卡上发票的信息丢失,纳税人必须出具由税收管理员、税源管理科(股)长、分管局长三级审批的证明材料,由防伪税控发行岗对IC卡进行信息的重新读入。
5)对发售过程中综合征管软件出现的监控信息,如不予发售发票等,由相关部门负责解决,并持分管局长、部门负责人签字的文字说明后发售发票。
6)坚决杜绝购票人以外的其他人员代办现象,如因代买出现的问题,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岗售票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7)税务机关授权IC卡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岗负责保管。
3、收费。
纳税人持《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到工本费收取岗办理缴费事宜。由工本费收取岗打印《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以下简称“收据”)并按规定收取发票工本费。工本费收取岗将“收据”第一联、第三联交纳税人,将第二联留存。
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放。
纳税人凭“收据”第一联、第三联到发售岗领取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岗在“收据”的第一、三联上加盖“已付票”戳记,将“收据”第一联、发票及IC卡交纳税人,将第三联留存。
(三)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
1、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做发票验旧时,可以选“正常填开”,在日常工作中,税源管理员根据企业IC卡报税数据的实际情况再次进行发票的验旧审核工作。
2、纳税人因业务需要,需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票种时,发票审核岗、防伪税控发行岗收到由税收管理员、税源管理科科长、分管局长签字的《调整专用发票用量(限额)审批表》变更相关信息。
3、纳税人因业务需要,需变更或增加发票购票员时,纳税人持《一般纳税人信息变更表》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到发票审核岗录入相关信息。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和月最高购票量的调增
一般纳税人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由旗(县)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受理申请,并按照行政许可规定及权限进行审核、上报、审批。
1、调增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申请使用万元版(包括万元版)以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旗(县、区)主管国税机关审批;申请使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报盟(市)主管国税机关审批;申请使用百万元版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批。
2、调增限额和月最高购票量的纳税人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书面申请;
(2)与销售有关的资金往来收付款凭证;
(3)大额销售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4)两人以上的税源责任人实地调查报告;
(5)万元以下用《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限额)审批表》;十万元以上用《大面额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申请认定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4份并加盖公章)。
若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版还需提供:
1)税务行政许可表一式二份(含正式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进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进货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若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量还需提供:
1)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
2)进货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3)税收缴款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开具发票的销货清单。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量时必须按4%预交税款并且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履行发票特批手续)。
3、审批程序。
(1)核查。
税收管理员岗在接到纳税人申请的资料后进行如下处理:
1)实地核查。核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a、纳税人经营情况;
b、销售业务规模及开具发票数量情况;
c、发票使用及管理方面是否曾存在被稽查部门认定为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以及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款的行为。
2)根据核查情况制发调查报告,逐级报至税源管理部门分管局长审核。
3)将经税源管理部门分管局长审核通过的调查表及相关资料转办税服务厅。
(2)初审。
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对转来的申核及调查资料进行审核,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处理:
资料齐全的并符合增量和改版要求的转流转税管理岗。
(3)复审。
流转税管理岗在接到办税服务厅转来的资料进行复审,符合要求的转分管科(股)长和分管局长签字。不符合要求的资料退回办税服务厅。
流转税管理岗对分管局长审批转回的资料,分别不同情况完成如下操作:
对需报上级进行审批的,将资料上报上级审批机关;对本机关批准或经上级批准可以执行的申请事项并完成如下资料转换工作:
1)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表》转发票审核岗;
2)将《审批表》转税务认定管理岗。
3)将《审批表》及其他审批资料转税收管理员岗。
(4)完成时限。
由旗(县区)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审批的事项,旗(县区)主管国税机关必须在受理纳税人申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由盟(市)国税机关负责审批的事项,必须在收到旗(县区)主管国税机关上报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需报上级国税机关审批的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上报上级国税机关。
发票审核岗应在收到流转税管理岗转来的《审批表》当日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录入限额和月最高购票量的变更信息;
税务认定管理岗在收到流转税管理岗转来的《审批表》当日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变更纳税人相应的发票管理信息,同时签发征管事宜通知书转企业发行岗。一般纳税人凭《审批表》,并持IC卡到企业发行岗进行变更发行。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和月最高购票量的调减
1、提请。
主管国税机关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中认为或上级税务机关检查反馈应当调减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和最高购票量的,应当提交详实的调查报告并填写《审核表》,提请税务认定管理岗予以核减。
2、审核及资料转换。
税务认定管理岗对有关部门转来的调查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如下处理:
(1)对经审核不应当核减限额和购票量的,将有关资料退还有关部门,并说明理由。
(2)对经审核应当核减限额和购票量的,在《审核表》中签注意见,连同有关资料逐级报至分管局长进行审核,批准核减后,由同级税政部门备案。
税务认定管理岗对分管局长审核转回的资料,完成如下操作:
1)将《审核表》转发票审核岗、防伪税控业务管理岗;
2)将《审核表》及调查报告等审核资料转税收管理员岗。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缴销
(一)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缴销
纳税人因名称、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需缴销发票的,由纳税人持IC卡、《税务登记变更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如有未使用的空白发票,纳税人应先做未开空白发票作废处理,打印出最后一次购买发票使用库存清零汇总表、发票开具明细表,将空白发票及以上资料,交发票审核岗、发票发售岗、审核无误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与防伪税控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办理相应发票缴销手续。
(二)改版、换版、次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缴销
纳税人因改版、换版、购买次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缴销发票时,由纳税人持IC卡、《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如有未使用的空白发票,纳税人应先做未开空白发票作废处理,并打印出最后一次购买发票使用库存清零汇总表、发票开具明细表,将空白发票及以上资料,交发票审核岗、发票发售岗审核无误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与防伪税控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办理相应发票缴销手续。
(三)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缴销
纳税人因发生丢失、被盗而需缴销发票时,持《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挂失/损毁发票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遗失证明材料、刊出作废声明的报样、IC卡、《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并打印出最后一次购买发票使用汇总表、发票开具明细表,丢失、被盗发票(被盗发票还应出示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明)等手续,交发票审核岗、发票发售岗审核无误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与防伪税控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办理相应发票缴销手续。
(四)霉变、水浸、鼠咬、烧毁发票的缴销
纳税人因发生霉变、水浸、鼠咬、烧毁发票而需缴销时,由纳税人持IC卡、《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并打印出最后一次购买发票使用汇总表、发票开具明细表及霉变、水浸、鼠咬、烧毁残存发票向发票审核岗、发票发售岗审核无误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与防伪税控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办理相应发票缴销手续
(五)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缴销
纳税人因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而缴销发票的,由纳税人持《税务事项通知书》、《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IC卡、金税卡、读卡器,如有未使用的空白发票,纳税人应先做未开空白发票作废处理,并打印出最后一次购买发票使用库存清零汇总表、发票开具明细表,将空白发票及以上资料,交发票审核岗、发票发售岗、防伪税控发行岗审核无误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与防伪税控系统中,先进行发票验旧,取消票种核定,在审核岗缴销发票购领簿,办理相应发票缴销手续。《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上加盖“注销印鉴”,确认发票已缴销。
(六)流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流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被确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未缴销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
1、发票审核岗收到综合管理岗转来的《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将非正常户未缴销的空白发票和发票领购簿转为流失发票和流失证件,然后在非正常户认定表上签字,同时删除票种核定;对购买过发票的纳税户,要在纸质文书中填制上一次所购发票的数量、号码、代码,在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中经办人、负责人分别签字后交税政管理科(股)。
2、发票审核岗将流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转金税工程数据采集岗。
3、发票审核岗将流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手续,转盟(市)国税局票证中心,在《中国税务报》公开声明作废。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的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范围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二)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向专用发票代开岗领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并按下列要求填写:
1、“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3、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4、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5、备注栏内注明销货方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代开时应报送下列需查验的资料和证件:
1、销货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购货(或购入应税劳务)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资料的审核及发票的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岗接到纳税人提交的《申报单》和有关资料、证件后,对《申报单》按顺序编号,并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1、是否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的增值税纳税人;
2、《申报单》上增值税征收率填写、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审核无误后,在《申报单》上签字,将《申报单》交于纳税人。纳税人持《申报单》分别到税款征收岗和两费收取岗缴纳税款及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后,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代开专用发票岗位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岗确认税款征收岗传来的征税的电子信息与《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的金额、税额相符后,按照《申报单》、完税凭证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对应“一单一证一票”原则,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录入相关信息,在防伪开票子系统中为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六联专用发票,代开发票信息开具完毕后,将发票的第五联代开岗留存,以备发票的扫描补录,第六联交税款征收岗,用于代开发票税额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取得发票时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专票代开岗在《申报单》上标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种类、名称、号码和税票号码,当天将纳税人所带资料及发票的第五联装订留存。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岗,在每月纳税申报期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所开具的代开专用发票数据抄取、传递到防伪税控报税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税卡等专用设备发生故障的,税务机关应使用留存的专用发票第五联进行扫描补录。
(四)换票
换票的条件:
1、购货方填开项目发生变更,如: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账号;
2、销货方填开项目发生变更,如: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
3、综合征管软件系统自动生成的项目发生变更允许可以修改的部分。
如在当月内需要换票的,纳税人需要开具相关证明方可换票,换票需要交纳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如跨月需要换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岗不予办理。
因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退票后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涉及退库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税源管理岗初审后,由税源科转稽查,稽查检查组下去核实后通过综合征管软件做应退税金处理,转办税服务厅税收会计员岗,由企业手工填写《退税申请审批表》经办税服务厅、税政综合科长、分管局长签字后由企业填写《税收收入退还书》会计员进入综合征管软件录入《税收收入退还书》内容后送交国库,办理退税。
(五)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岗发票的领取和数据的保管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岗,每月根据实际需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及时向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岗申请出库,并将相应发票的电子信息读入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若不符,办理补领或退库手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岗以柜台出库信息为依据,把出库发票的代码、发票的号码和发票的份数读入IC卡中,把发票和IC卡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岗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岗应妥善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据,及时备份。
(六)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的汇总及比对
税务机关按月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汇总统计,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通过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比对后属于滞留、缺联、失控、作废、红字缺联等情况,应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确保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七)资料归档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岗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把本月实际代开发票的份数、作废的份数与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代开数据核对后,把代开资料编号装订成册。
(八)《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管理
1、纳税人办理《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时,需报送的资料及证件:
1)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
4)退货折让协议书(加盖双方公章)原件及复印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岗审核完毕后,对符合条件的,录入相关信息,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由经办人、办税服务厅主任、分管局长签字,并加盖旗县局公章后交给纳税人。
2、纳税人办理《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核销时,纳税人应当在3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
1)销货方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
2)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由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岗作证明单核销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岗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核销事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月末把所有核销资料随同《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资料编号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七、其他
(一)本操作规程由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规程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出入库人员登记表
2、专用发票库房检查登记簿
3、资料传递簿
4、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5、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
6、调整专用发票用量(限额)审批表
7、大面额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申请认定审批表
8、一般纳税人信息变更表
9、税务登记变更表
10、退税申请表
11、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
12、注销登记申请审批表
200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