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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加油机税控装置安装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2000〕2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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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加油机税控装置安装工作已在全省各地展开,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就加装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加油机税控装置价格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和山西省物价局,加油机税控装置的定价及其安装费用属市场行为,不属于行政性收费的范畴,不需要物价部门审批。各地国税局仍按晋国税征便字(2000)第21号函所确定的价格代委托加装单位收取税控装置的各项费用,不得随意涨价。同时务于6月15日前完成各项费用的收取工作,为加油站出具符合安装税控装置的证明。

二、安装税控装置的工作程序,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税发〔2000〕110号)文件和省国家税务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公安厅消防局联合下发的(晋国税征发〔2000〕10号)号)文件要求实施,加油站不交税控装置购置费的,各地国税局不予在“加油站税控装置安装申购登记表”上盖章。

三、为确保安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加油站统一安装单机型税控装置。

四、各地国税局要做好各项有关工作的宣传工作,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各司其责,确保安装工作的顺利进行。安装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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