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中石化(中石油)系统由于核算体制的改变带来增值税征收管理中的问题,现作规定如下:
一、中石化(中石油)系统以地市为单位集中统一核算后,县市公司不再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地市中石化(中石油)公司使用防伪税控主开票机,县市公司使用防伪税控分开票机。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地市公司所管辖税务机关发行发售,普通发票及相关设备(除防伪税控设备外的所有税控器具)由县市公司所管辖税务机关发售、管理。
四、中石化(中石油)系统由地市公司汇总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及应纳税额。地市公司对当月实现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各县市公司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重进行分解,由县市公司按地市公司核定的比重计算的实际应缴数向所在地税务机关以原税款入库级次预缴税款,由地市公司统一向所管辖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结算,并将各县市公司分解计算表留存备查。
五、中石化(中石油)系统县市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只负责日常管理,纳税评估、税收检查等事项由地市公司所管辖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六、本通知执行前,各县市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对企业欠缴或多缴的增值税税款进行一次清算。
七、本通知自五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