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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3〕11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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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6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2月18日印发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8号)废止后,我省的贯彻实施意见仍按晋国税函〔2003〕143号执行。

总局将于7月22日、8月2日分两批直接将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专用设备发放到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在各省的服务单位,同时组织人员就地进行系统集成和调试。调试完毕后,将陆续下发各地。请各地做好接收工作。

今后,国家税务总局不再为征收机关配置主机共享系统,各地需要配主机共享系统的,可自行解决。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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