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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明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函〔2003〕45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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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止骗税发生,按照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在审核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时,须根据以下规定办理:

一、必须符合《关于发布2003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3〕38号)的规定,出口货物须是《出口目录》中所列的产品。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电子信息上的商品编码、汉字名称必须与《出口目录》上所列的商品编码、汉字名称完全一致;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上所列汉字名称与《出口目录》上所列汉字名称完全一致。

三、提供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保证书。

四、出口企业要提供货源地科技部门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复印件)。

五、提供货源地征税机关关于高新技术产品的核实回函。(由主管退税机关核定是否函调)

六、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产品退税时,需将资料单独装订。首次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申报退税时,应提供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原件并向退税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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