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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业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4〕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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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4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执行,我省不再做补充规定。

二、鉴于我省增值税起征点业以晋财法〔2003〕13号文执行在案,各级国家税务局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增值税起征点,确保国家鼓励社会就业,提高经营者收入的重要措施贯彻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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