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4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执行,我省不再做补充规定。
二、鉴于我省增值税起征点业以晋财法〔2003〕13号文执行在案,各级国家税务局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增值税起征点,确保国家鼓励社会就业,提高经营者收入的重要措施贯彻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