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附件: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为了加强全省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举报管理工作),完善和统一举报管理工作程序,加快举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现代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总则
(一)举报管理工作必须严格保密,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务违法行为)的权利不受侵害。
(二)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材料实行统一管理,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和有关部门接到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材料,应当及时批交或者移交本级设立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
(三)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应向社会公布本级举报中心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应设立举报箱和举报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便利。
二、举报受理
(一)举报受理范围
1、偷税;
2、骗税;
3、逃避追缴欠税;
4、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的;
5、其它税务违法行为。
(二)举报受理原则
1、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均须受理。举报人不愿意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的,税务机关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并予以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或拒绝受理举报。
2、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3、受理口头举报或者电话举报,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可以录音。
4、不属于税务违法行为受理范围的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填制《移送单》(附件1),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三)举报受理方式
1、受理信函举报,应填制《公民(口头、电话、信函)举报受理单》(附件2),举报材料附后。
2、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填制《公民(口头、电话、信函)举报受理单》,向举报人宣读或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举报人不愿签名或盖章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附在《公民(口头、电话、信函),举报受理单》后。
3、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填制《公民(口头、电话、信函)举报受理单》。
(四)举报受理要素受理举报人员要引导举报人按照举报受理要素进行举报,详尽填写有关举报内容。
1、有关举报人的信息: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或家庭住址、举报人身份(税务干部、被举报企业直接负责人、被举报企业内部一般人员、被举报企业同行、其它);以上内容可以匿名或回避;举报受理日期、邮政编码。
2、被举报人信息: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单位地址或家庭住址。
3、举报内容:被举报企业的违法事实,包括案发地、注册类型、所有制性质、行业、案件所属时期、违法类型及手段、涉案税种、违法金额、违法事实、书证或其它证据资料。
4、其它信息。
上述被举报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或家庭住址、案件所属时期、违法事实等四项为基本举报要素。
三、案件处理
(一)案件分类举报材料由专人管理,并对受理的举报案件进行分类。
1、重大举报案件。举报要素清晰、材料详细且案值明显较大(举报偷骗税款在300万元以上)或案情明显重大的举报案件,上级税务机关督办的举报案件。
2、普通举报案件。具备基本的举报要素,值低于重大举报案件标准的举报案件。
3、不明举报案件。情况不详、线索不明、不具备基本举报要素的举报案件;或无新线索的举报案件。
(二)案件处理
1、一般处理
(1)对于上级交办和经初步审查认为具备基本举报要素的举报,经本级稽查局分管局长批准,分类编号,按计算机稽查软件设置的要求,进行计算机登录。
(2)登录后,形成专案案源,进入本级案源库管理程序;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交办案件,可明确实施查处机关,进行网上或填制《转办单》(附件3)传递交办。
2。特殊处理
(1)举报中心受理的重大举报案件,应当填制《重大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摘要报告表》(附件4),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连同有关材料向本级税务机关领导报告;或者经由本级税务机关领导批准后,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上级举报中心对下级税务机关报告的重大举报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2)对于匿名举报的被举报人姓名、单位、住址等主要内容不清的,或者是经初步审查认为缺少举报要素无法调查,举报人又拒绝补充情况的举报案件,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暂存待查,一年后经批准统一销毁。
(三)查处结果。
1、需上报查处结果的。重大案件按领导批示或督办的要求时限上报,一般案件在60天内报结果。上报内容如下:(1)上级举报中心转办举报案件时的案件编号或函号:(2)举报内容摘要及领导批示;(3)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地址、行业、经营范围、经济性质;(4)查处过程:受理举报时间、立案时间、开始调查时间、调查终结时间、听证会时间、下达处理决定及处罚决定时间;(5)查处结果:违法事实、违法性质、处理及处罚决定内容、是否应移送;(6)执行情况:入库款项类别、时间及金额、分期入库计划、是否已移送;(7)对于查无问题等举报案件,附《税务稽查结论》复印件;(8)上级领导同志批示的信访案件反馈报告,要有主要领导亲笔签字;(9)该案件查处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不需要上报查处结果。由接受交办或转办的单位视情况予以处理。
四、计算机网络管理
(一)省(含省)以下各级举报中心各类举报案件的登录、交办、情况(结果)反馈以及有关报表统计等均采用计算机网络管理方式。
(二)各级举报中心应专门配置计算机,计算机的操作使用应有专人负责。
(三)举报案件的交办实行层级传递。即省举报中心交办各地(市)局;各地(市)局接受交办信息后,或由本级组织查处,或由地(市,)举报中心再交办各县(市、区)局。
县(市、区)举报中心不再向下交办。
(四)交办的举报案件查处情况(结果)反馈,由组织查处单位逐级登录反馈。
(五)有关报表统计按规定逐级登录上报。
(六)各级举报中心反馈的查处情况(结果)和上报的有关报表统计等信息,一经上级举报中心接收,下级税务机关再行更改无效。
五、跟踪管理
(一)对重点督办的案件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1]87号)的要求,确定案件主管领导和承办单位,制定查处方案,确保案件查处的时效和质量。
重点督办案件若由专案组查处的,结案后由专案组将查结情况报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复印交举报中心归档。
(二)对总局交办并督办、领导签批、上级转办并注明时间上报查处结果的案件,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并报告案件的查结情况;在规定时限内未结案或查结确有困难的,要及时作阶段报告说明原因,要求延长办案时限并随时上报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案件查结后要及时上报结案报告,上报材料必须规范。
(三)按规定时限对超期不报结果的,案件管理环节人员要进行催办,并作记录,待结果上报后在进行录入保存。
(四)上级对下级税务机关报告的重大举报案件,应及时审查,必要时报局领导批准督办。上级对下级报告的案件查处结果,审查后认为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书面通知下级稽查部门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依法处理。对本级稽查部门查处情况的审查,由本级案审部门负责。
六、举报反馈
(一)税务违法案件处理完毕后,根据举报人的要求对于实名举报并留有联系方式要求反馈查处结果的,应向举报人本人反馈,告知举报案件查处结果。
(二)举报人要求了解、反馈查处结果的,应在受理后60日后方可查询。案件由哪一级受理,应由哪一级举报中心回复举报人,但在案件未结案前不得向举报人告知查处过程,非本级查处或督办的案件;对案件的查处过程和结果不得随意表态。
(三)反馈以口头形式反馈,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应在台账中记录。
(四)对只留电话号码的举报人,若两次以上(含两次)无法联系到举报人,可不再联系,但须将情况作记录。若举报人又来电话要求反馈结果的,仍须将结果告之。
七、权利保护
(一)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在举报管理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1、举报的受理、登记、办理等各个工作环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展示或传阅举报内容,不得在非工作场合或环境中谈论举报情况。
2、不准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
3、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在处理实名举报材料时,举报人的情况应作专门纸质保存处理,不得登录。
4、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
5、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二)举报管理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三)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八、举报奖励
(一)奖励基金
1、举报奖励基金由省及各地(市)举报中心管理,由财务部门建立专门账户,统一核算,专项滚动使用。各级举报中心应建立台账,登记支付情况。
2、省、地(市)局直接受理并查处的案件,由省、地(市)局举报中心支付奖励;省局直接受理(包括总局交办的),转交地(市)局查处的举报案件由省局支付奖励;地(市)局直接受理并转交县局和县局直接受理查处的案件,由地(市)局支付奖励。
3、向举报人支付举报奖励基金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1)查处单位举报中心在案件查结后一个月内,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5),报局领导审批。
(2)批准后,查处单位举报中心向举报人发出《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奖通知》(附件6),通知举报人领奖。
(3)举报人在《税务违法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附件7)上签名,并经举报中心负责人审批后,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支付通知单》(附件8),由财务部门支付奖励金。
(4)需上级支付举报奖励金的,举报案件查处结案后,由查处单位专人携带由举报人签名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查补总额(包括税额、滞纳金、罚款)入库凭证的复印件到省或地(市)举报中心代领奖励,然后付给举报人。
4、省局举报中心支付的奖励金,由省局分管局长审批;地(市)局举报中心支付的奖励金,由地(市)局分管局长审批。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需提高奖金额度的,由局长审批。
5、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中心领奖通知后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二)举报奖励
1、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举报的有功人员,按其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2、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3、对有突出贡献的举报人,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必须事先征得举报人的同意。
4、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
对于匿名举报,在举报案件经查实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之前报告真实身份并经税务机关确认的,酌情给予奖励。
5、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给;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确有直接作用的,也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举报顺序以举报中心的受理的登记时间为准。
6、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7、对举报人举报的案件,在查处过程中又发现其他税务违法行为,只对举报人所举报的部分给予奖励。
8、查结举报案件确定的补税、滞纳金和罚款数额,涉及税款的,只能以补税数额作为奖励计算数额;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追缴罚款数额作为奖励计算数额。
9、举报奖励标准:
(1)查处举报案件涉及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入库税款数额提奖。
追缴入库税款100万元以下的,按1%以内奖励;追缴入库税款100万元至300万元的,按2%以内奖励。
追缴入库税款300万元以上的,按5%以内奖励。
(2)查处举报案件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入库数额的10%以内奖励。
(3)每案奖励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4)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地市国家税务局局长批准,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
10、查结举报案件确定的补税或罚款未能入库或者没有足额入库,可根据案情,酌情给予奖励。
九、管理责任
(一)举报中心必须严格管理举报材料,逐件登记和登录举报的主要内容和举报人、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并根据催办查处情况(结果)反馈及时登录办理情况。
(二)举报中心应由专人按规定负责承办举报材料的移送、报告和举报案件查处结果,回复举报人的具体事项。
(三)举报事项的移送,重大举报案件的报告,应当在接到举报后七日内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四)举报中心可以本举报中心的名义,向下级税务机关交办举报事项。
(五)对上级举报中心交办并要求上报查处结果的举报案件,除有特定的时限外,应当在60日内上报查办结果;案件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应当上报阶段性查办情况。
(六)上级举报中心对下级税务机关上报的举报案件查处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按举报案件交办程序,通知下级税务机关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七)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按照《税务稽查档案管理实施办法》(晋国税稽发[2000]7号)规定立卷归档,进行专门保管。
(八)上级举报中心要求专门报告的情况,应当在明确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报告。
十、统计分析
(一)每半年、一年对税务违法案件受理和查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上报文字材料及各类报表;
(二)要对当年税务违法案件在案发地、所有制性质、行业、税种及举报人结构等方面的动态变化及特点进行分析;
(三)要对举报奖励基金的发放和管理情况进行汇报。
十一、档案管理
(一)属于本级受理且直接查处的举报案件,在案件查结后,将每件举报件原件及相关资料递交本级稽查局综合部门,与《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回复报告等统一立卷归档。
(二)属于本级受理转办下级查处的案件,在案件查结后,将下级报送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回复报告及举报原件或复印件递交本级稽查局综合部门统一立卷归档。
(三)属于上级转办、交办本级查处的案件,在案件查结或者查实后,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或回复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报送上级,一份登记留存。
十二、责任追究
(一)对举报管理工作中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在举报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对上级督办、交办并要求上报结果的举报案件和其他材料及报表敷衍、拖延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举报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工作不负责任,态度生硬,语言不文明,给工作造成损失,损害税务机关形象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除上述规定外,有关责任追究,按省局《山西省国税系统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执行。
十三、附则
(一)本工作规程由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解释。
(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工作规程为准。
(三)本工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