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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机税控装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函〔2004〕26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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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规范税收秩序,提升税收管理水平,针对我省部分加油机税控装置使用管理及维修服务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加油机税控装置使用管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加油机税控装置的维修。加油机税控装置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加油站需在一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维修报告后,一日内向维修服务单位下发加油机税控装置维修传递单(具体维修程序仍严格按晋国税函〔2004〕368号文件执行),维修服务单位接单后五日内维修到位,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维修报告。

加油机税控装置出现故障,加油站逾期不报告,造成加油机税控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后按本站上月最高加油枪出油量核定定额并予公开。

加油机税控装置出现故障,加油站拒不维修的,主管税务机关要责令限期维修,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停供发票;逾期仍不维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对该加油机实施查封,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核发税务登记证。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加油站,税务机关可根据有关规定,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同时供应“山西省加油站成品油销售普通发票”。鉴于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尚未统一新的税务登记证式样,各地可在现使用的税务登记证式样上加盖临时字样代替。

三、各级税务机关一方面要加强对税务人员的教育,增强税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彻底杜绝税收管理滞后,管理偏松,执法不到位的现象。同时,对税务人员在加油机税控装置使用管理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加油机税控装置使用情况的管理,确保加油机税控装置显示的销售收入数据与实际销售收入数据相一致,同时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初始化管理系统及IC卡读取数据,征收税款。各地在使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初始化管理系统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联系(联系人:胡习峰,联系电话:0731-5521797?13808413088)。

四、各地维修服务单位要教育维修服务人员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维修服务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遇到问题多沟通、多交流,并设立维修热线,及时为纳税人排除加油机税控装置使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加油机税控装置的正常运行。各级维修服务单位不能按期维修或维修服务人员敷衍塞责,影响加油机税控装置正常运行的,由维修服务单位或维修服务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全省维修服务单位维修人员及联系电话(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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