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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新建加油站普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函〔2007〕1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7-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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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鉴于目前我省国标类税控收款机尚未推广到位,各地新建的加油站无法使用“山西省加油站成品油销售发票”,其经营销售又急需使用普通发票。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国标类税控收款机推广到位之前,新建的加油站可暂使用由各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千元版商业销售普通发票。望各主管国税机关要科学核批发票用量、及时供应发票,加强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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