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由市级税务机关编号并向基层税务机关发放。基层税务机关在给购货方发放时实行一笔购货业务发放一份《证明单》。
《证明单》号码中第1、2位为我省行政区划代码“14”,第1、2、3、4位为市级行政区划代码,后六位为自然码,各市在编号时不得出现重号。
二、《证明单》由省局统一印制,各地如有需要可向省局领取。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证明单》的使用管理,强化对《证明单》整个使用及流转过程的监督。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反映。
三、
二00八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