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代开发票工作,强化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代开发票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代开发票的范围和对象
(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二)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为:
1.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临时经营需开具发票的;
3.正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4.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县(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单笔销售额不超过1000元,月开票不超过5次)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三)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范围为销售摩托车且不具备电脑开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二、代开发票须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代开发票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第一次代开时提供);
2.付款方(或接收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3.由生产地村委会出具的自产初级农产品证明(适用于代开免税项目);
4.对单笔代开金额在十万元(含)以上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购销合同或进货发票。
三、代开发票的程序
(一)申请。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一式三份。
(二)审核。代开发票岗位人员收到《代开普通发票申请审批表》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1.是否符合代开发票范围。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否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的增值税纳税人;
2.是否属于代开发票内容。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所销售货物是否属于开具专用发票的范围;
3.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与《代开普通发票申请审批表》填写的内容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4.《代开普通发票申请审批表》项目填写是否完整准确,《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上增值税征收率和计算的税额是否正确,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印章是否齐全。对于纸质资料不全或者相关项目填写不符合规定、适用税率错误、税额计算错误或者存在其他疑点问题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5.对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申请人,通过综合征管软件查询纳税人纳税申报是否正常。
(三)缴税。审核无误后,对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通知纳税人按照《代开普通发票申请审批表》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上注明的税额到申报征收岗缴纳税款。税款征收岗位按照《代开普通发票申请审批表》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上注明的税额,通过综合征管软件开具税收完税凭证,征收税款。
(四)开票。代开发票人员根据纳税人的完税证明,按照《代开普通发票申请审批表》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税收完税凭证和发票三者一一对应的原则,为申请人代开发票。
(五)收费。对代开普通发票的纳税人,按照《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的十条规定》要求,免除代开普通发票工本费;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四、代开发票的开具要求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对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和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
(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六联专用发票,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第五联代开发票岗位留存,第六联交税款征收岗位,其他联次交增值税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使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通过综合征管软件开具。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摩托车代开发票,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非税控代开)开具。
(三)代开发票必须严格按照发票号码顺序依次填开,做到数据记录完整、准确,发票内容项目齐全,打印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严禁跳号填开,单联填开。
(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销方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其他项目按照专用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五)代开普通发票时,要在普通发票上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同时在征收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代开普通发票号码。对征税项目与免税项目应当分别开具。
对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属于免税货物范围或者经营额达不到我省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每次销售额200元以下)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并在普通发票备注栏上注明“免税”字样。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不达起征点代开的申请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六)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代开的普通发票,由代开发票岗位人员在发票各联次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七)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开票软件中进行作废处理后重新开具。代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重新开具的,税务机关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申请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在综合征管软件与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票系统接口功能正式启用前,对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专用发票数据,必须于当月内逐份补录到综合征管软件“代开增值税电脑票”模块(只录入发票信息,不打印发票),保证两个系统数据完全一致,补录数据必须完整准确,以便于对代开专用发票情况的监控。
(九)代开发票岗位人员应在每月纳税申报期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所开具的代开专用发票数据抄取、传递到防伪税控报税系统,在开票当月内可分次向防伪税控报税系统报税。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卡等原因不能正常抄报税的,使用留存的专用发票第五联进行扫描补录。
五、代开发票的监管
(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要指定专人负责,设置代开发票岗、税款征收岗、审核监控岗。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岗和税款征收岗之间要分岗作业,形成制约。审核监控岗负责核对开票税额、收款数额和入库税款是否一致,以加强监控。
(二)代开发票岗位人员每次领用发票前,应将已开具发票存根联、代开发票申请表、证明材料及完税凭证交审核监控岗位人员查验。审核监控岗对代开发票及征税情况进行复核,审核无误后,到发票管理窗口领取所需发票。
(三)各级税务机关每年应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代开发票工作内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代开发票的资料保管
(一)代开发票岗位人员按年通过综合征管软件制作《代开发票分类明细账》、《代开发票分户明细账》和《代开发票情况统计表》等相关台帐报表。
(二)代开发票的申请表、证明材料按照所对应发票存根联号码顺序装订成册,同相关台帐报表一起立卷存档。代开发票资料和台帐报表要分类、分年度保管,保存期为10年。保存期满后,按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三)代开发票电子数据视同税收征管档案管理。代开发票岗位人员必须妥善保管代开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数据,及时进行备份。代开发票电脑不得随意进行数据删除、重装系统等操作,出现损坏后必须按规定程序上报,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防止代开发票数据丢失。
七、代开发票纳税人的申报处理
(一)对已办理税务登记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当期申报时应将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的销售额进行全额申报,并抵顶代开发票时预缴的税款。
(二)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正常申报时,每月开票金额大于应征增值税税额的,以开票金额数为依据征收税款;每月开票金额小于应征增值税税额的,按核定的应纳税额征收税款。
(三)申报征收岗位人员要加强对代开发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销售额进行审核,其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销售额不得小于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上所注明的金额。
(四)税务机关按月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汇总统计,对代开专用发票数据通过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比对后属于滞留、缺联、失控、作废、红字缺联等情况,应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
八、其他要求
(一)代开发票范围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代开范围。对已办理税务登记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供应其生产、经营所需的发票,合理核定其发票领购的数量和版面,并加强对其发票开具、保管和缴销的管理,不得强制要求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代开普通发票。
(二)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必须按照征收率开具,不得按照适用税率开具,不得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代开普通发票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四)根据我省经济情况,为提高代开发票工作效率,更好的为纳税人提供服务,自2009年5月1日起,我省代开普通发票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标准暂定为1000元。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晋国税函〔2004〕443号)第二条中关于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