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山西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42号)文件精神,大力发展节能型住宅,鼓励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建设,充分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合理引导住房消费,现将晋城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1.2倍。
二、普通住房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自2006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2002年8月26日以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契税,税率为3%,并减半征收。
三、加强管理,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各级地方税务、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房地产税收和土地、房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共同研究强化房地产税收征管的办法和措施,通过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沟通情况和信息,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各级地方税务征收机关要主动与当地的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积极研究强化征管的措施、信息共享方式、协作配合办法。
对单位或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当月,向同级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提供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地、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
规划管理部门要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按月提供。
地方税务征收机关要将当月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向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提供。
各级地方税务征收机关要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要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的信息;要定期将从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取得的权属登记资料等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款,建立催缴制度,及时查补税款。
各级国土资源、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