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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晋城市普通住房标准及购买普通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6〕5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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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山西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42号)文件精神,大力发展节能型住宅,鼓励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建设,充分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合理引导住房消费,现将晋城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1.2倍。

二、普通住房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自2006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2002年8月26日以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契税,税率为3%,并减半征收。

三、加强管理,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各级地方税务、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房地产税收和土地、房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共同研究强化房地产税收征管的办法和措施,通过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沟通情况和信息,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各级地方税务征收机关要主动与当地的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积极研究强化征管的措施、信息共享方式、协作配合办法。

对单位或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当月,向同级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提供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地、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

规划管理部门要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按月提供。

地方税务征收机关要将当月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向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提供。

各级地方税务征收机关要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要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的信息;要定期将从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取得的权属登记资料等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款,建立催缴制度,及时查补税款。

各级国土资源、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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