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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
关于发布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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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决定取消6项证明事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取消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运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运城市地方税务局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审核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管理办法〉的公告》(运地税公告〔2012〕2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改)第九条“本条第(一)项纳税人应提供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房屋所有权证、双方身份证明等合法有效资料,经征管单位审核无误后,按法院判决(调解、裁定)价格申报纳税;第(二)项纳税人应提供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房屋所有权证、双方身份证明等合法有效资料,经征管单位审核无误后,按拍卖成交确认书中的价格申报纳税;第(三)项纳税人应提供户籍管理部门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双方身份证明等合法有效资料,经征管单位审核无误后,可按交易且申报价格不低于评估价格的80%申报纳税;第(四)项纳税人应提供房屋明显缺损的实证照片、专业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房屋所有权证、双方身份证明等合法有效资料,经征管单位审核无误后,可按交易且申报价格不低于评估价格的80%申报纳税;第(五)项纳税人应按各征管单位要求提供有正当理由的相关合法、有效资料”的规定同时废止。

《运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运城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公告》(运地税公告〔2012〕3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改)第五条“已受理申请且纳税人要求个案评估的,由申请人在税务机关推荐的三家评估机构中选择其一,评估机构应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结果,纳税人按评估结果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的规定同时废止。第六条“评估争议处理工作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重新核定计税价格:(一)指定具有公信力及资质等级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参考评估结果,确定计税价格;(二)从相关部门获取能够证明房产交易真实情况的证据,确定计税价格”修改为“评估争议处理工作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从相关部门获取能够证明房产交易真实情况的证据,确定计税价格”。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取消证明事项目录.doc


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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