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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呼和浩特市水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办公室
关于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工作的通知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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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各旗县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呼和浩特市各旗县区财政局、水务(利)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各旗县支行:

根据《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内蒙古税务局 财政厅 水利厅 生态环境厅 人民防空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工作的通知》(内税发〔2020〕106号)要求,为做好我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自2021年1月1日起划由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财政部门应在财政专户中继续保留上述非税项目和收费科目。

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各基层税务部门要与财政、水务等有关部门做好费源及欠费清册的核实交接工作。

三、建立高效的联席工作机制,做好相关业务交接衔接、信息传递及业务系统运维等工作。基层税务部门、财政、水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水务部门定期将审核项目征收信息传递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定期将征收入库信息向水务相关部门反馈,实现审核信息与征收信息定期比对工作机制。

四、水土保持补偿费采用“缴费人申报、业务部门审核、税务征收、财政管理”模式,水务部门审定金额后要向缴费人出具《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缴款告知书》,缴费人依据水务部门出具的缴费告知书,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税务部门征收窗口自行申报缴纳。各基层税务部门要依据水务部门审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缴款告知书》项目内容足额征收。

五、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凭证采用税收票据。缴费人通过开户银行手工转账缴款的,税务部门给缴费人出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缴费人通过税库银电子缴款的,税务部门给缴费人出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非印刷),并根据业务需要在税收票据备注栏中注明缴费项目名称等内容。《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第六联或《税收完税证明》原件给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缴费人留存缴款书银行经收第一联或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

六、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非税收入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由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中央、自治区和盟市间分成比例保持不变,分级缴库。市与旗县(市、区)分享比例参照原规定执行,市内跨旗县(市、区)间分享比例由水务部门与财政部门最终议定,税务部门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缴款告知书》所列比例进行征收。

七、各基层税务部门应会同水务部门协调沟通,研究制定信息互联互通实施方案,实现信息共享互通,提高非税项目的征缴及管理效率。

八、加强对账管理。财政、税务、人民银行国库等部门应加强对账管理,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分级次、分科目、分征收机构核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确保水土保持补偿费资金及时、准确、安全征缴入库。

九、为落实审核信息与征收信息定期比对工作机制,暂定每月末为数据传递日。水务部门将审核项目征收信息传递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将征收入库信息向水务等相关部门反馈。

十、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须比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缴款告知书》所列项目逐项填写且备注栏必须准确填写项目名称后方可进行后续申报。税务部门受理申报时发现此类文书填写不全可不予征收并要求其补填齐全后再进行受理申报,对于《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缴款告知书》超过限缴日期的按退回处理,需要返回水务部门重新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呼和浩特市水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办公室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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