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各旗、县、区税务局,市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面落实包头市委、市政府《包头市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100条》和《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3.0版方案)的工作举措》,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创新行政执法方式,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包头市司法局关于编制涉企“免罚轻罚”清单2.0版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包司发〔2022〕34号)的要求,我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9号)的规定,梳理下发《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版)、《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版)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予以发布。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最新政策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
202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