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解决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决定修改下列税收规范性文件:
一、对《呼伦贝尔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比例的补充通知》(呼地税字〔2005〕118号)作出修改:
(一)将正文中“《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呼地税发〔2005〕88号)”修改为“《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发〔2005〕32号)”。
(二)将正文中“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二、对《呼伦贝尔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呼伦贝尔市地方税务局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2014年第1号)作出修改:
(一)将正文中“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地税机关”“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各级地税机关”修改为“各级税务机关”。
(二)将正文中“呼伦贝尔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
三、对《呼伦贝尔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定<砂石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呼伦贝尔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作出修改:
将正文中“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被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公告做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呼伦贝尔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比例的补充通知》(呼地税字〔2005〕118号)(略)
附件2:《呼伦贝尔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呼伦贝尔市地方税务局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2014年第1号)(略)
附件3:《呼伦贝尔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定砂石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呼伦贝尔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略)
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