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目前税务机构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向前推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已于2018年7月5日挂牌,旗县新税务机构将逐级完成挂牌工作。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制发《公告》,对改革中涉及的有关事项予以明确。
二、制发《公告》时有哪些考虑?
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让改革成果尽早惠及所有纳税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人改革获得感,我们基于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促进纳税人办税体验的不断提升,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的角度考虑,在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的基础上制发了《公告》。
三、《公告》的生效日期以及适用对象?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新税务机构实行分级挂牌。《公告》是对呼伦贝尔市税务局挂牌后的有关事项的明确,旗县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即适用《公告》。如,呼伦贝尔市税务局挂牌后,新的呼伦贝尔市税务机构就要按照《公告》规定执行,但此时旗县税务机关尚未挂牌,因而暂不适用《公告》。旗县税务机关挂牌时,适用规则类推。
四、呼伦贝尔市税务局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呼伦贝尔市税务局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呼伦贝尔市税务局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呼伦贝尔市国税局、地税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呼伦贝尔市税务局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五、呼伦贝尔市税务局挂牌后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呼伦贝尔市税务局挂牌后,将承继原呼伦贝尔市国税局、地税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原呼伦贝尔市国税局、地税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二)原呼伦贝尔市国税局、地税局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呼伦贝尔市税务局继续办理。以延期缴纳税款业务为例,呼伦贝尔市国税局、地税局在挂牌前受理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挂牌后,由呼伦贝尔市税务局为纳税人继续办理。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税务证件、资格、证明继续有效。
六、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如何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
挂牌后,原国税、地税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仍需要并行一段时间,为确保相关涉税事项能够有序运转,《公告》明确,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对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涉税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统一以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七、对原呼伦贝尔市国税局、地税局或呼伦贝尔市税务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相对人等对原呼伦贝尔市国税局、地税局或呼伦贝尔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八、如何理解“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对税费征收等事项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办理原国税、地税同一税收业务事项,如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合并分立情况报告等,可能出现重复报送、多头办理的问题。为解决该问题,《公告》明确,纳税人在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办理涉税事宜时,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涉税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九、纳税人领用的发票和在用税控设备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呼伦贝尔市税务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原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和呼伦贝尔市国税局已监制的发票,如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不需要重新购买。
十、税务机关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呼伦贝尔市税务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挂牌前已由内蒙古自治区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需要说明的,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不存在挂牌前后变化的问题,因此《公告》明确,由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仍然继续使用。
十一、税务机关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呼伦贝尔市税务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呼伦贝尔市国税局、地税局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