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21〕5号)有关规定,《呼伦贝尔市地方税务局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内容与《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重复,已无存在必要。现决定全文废止《呼伦贝尔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呼伦贝尔市地方税务局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呼伦贝尔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1号公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