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制定的《呼伦贝尔市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呼地税字〔2005〕118号)文件内容同时失效。
现决定全文废止《呼伦贝尔市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呼地税字〔2005〕118号)。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