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解决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决定修改下列税收规范性文件:
一、对《通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通地税发〔2005〕174号)作出修改:
(一)将正文中“地税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将正文中“地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二)将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中“由旗县局制发《核定印花税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执行。”修改为“由旗县局印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执行。
(三)将第二条第一款中“要按规定向纳税人下发《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修改为“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四)删除第二条第三款。
二、对《通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通地税字〔2006〕122号)作出修改
(一)将正文中“地税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二)将第四条“由主管地税局(含市局农税科)”修改为“由主管税务机关”。
(三)删除第五条。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