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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
关于各旗(县市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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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所属各旗(县市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新税务机构”)于2018年7月20日正式挂牌。现就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2018年7月20日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可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

2018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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