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内容修订。将正文中“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确定为:旧的非普通住宅为1%;其他房屋建筑物为1.5%”。修改为“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率确定为:旧的非普通住宅为1%;其他房屋建筑物为1.5%”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管局、海南西来峰工业区分局、乌达工业园区分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6〕43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执行。
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率确定为:旧的非普通住宅为1%;其他房屋建筑物为1.5%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