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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乌地税函发〔2007〕4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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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内容修订。将正文中“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确定为:旧的非普通住宅为1%;其他房屋建筑物为1.5%”。修改为“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率确定为:旧的非普通住宅为1%;其他房屋建筑物为1.5%”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管局、海南西来峰工业区分局、乌达工业园区分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6〕43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执行。

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率确定为:旧的非普通住宅为1%;其他房屋建筑物为1.5%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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