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稳妥处理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遗留问题,维护纳税人权益,经请示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财政厅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现就办理增量住房交易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
按照《国务院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的规定,普通住房的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交易价格1.2倍以下。
二、优惠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04〕48号)第32条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契税按现行1.5%的实际执行税率减半征收,执行日期为2004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10〕1818号)中明确,2011年1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契税按现行1.5%的实际执行税率减半征收政策停止执行。
三、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条件
2004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普通住房,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已经在地税机关办理了备案登记,但未享受契税优惠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继续享受0.75%的契税优惠。
四、办理契税优惠所需携带的相关资料及办理地点
纳税人在办理增量住房交易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应携带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纳税人身份证;
(二)购房合同,已经签订网签合同的,以网签合同为主,没有签订网签合同的以纸质合同为主;
(三)购买房屋的发票;
具体办理地点为:市内四区的纳税人在呼市房管局行政服务大厅地税窗口办理;武川、托县、土旗、和林和清水河的纳税人到所在地地税局纳税服务大厅办理。
五、办理的时限
本次契税优惠政策的办理时间从公告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此期限内未按规定办理的纳税人,将按现行契税政策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