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已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扩至全国。《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的公告》(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9号)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替代,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