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审核
事项
|
承办
机构
|
审核机构
|
提交的主要材料
|
提请表基本情况说明要点
|
1
|
适用一般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
税源管理部门
|
法制部门
|
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请表;
2.税收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审查报告;
3.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
4.陈述申辩笔录或听证笔录;
5.其他相关文书及证据材料等。
|
1.执法人员的数量及执法资格情况;
2.认定的基本事实;
3.执法程序履行情况;
4.适用的执法依据,具体到条款项;
5.案件定性;
6.拟处理意见。
|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
|
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有关规定提交。
|
|
稽查局检查部门
|
稽查局
审理部门
|
按照税务稽查工作有关规定提交。
|
|
稽查局
|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
|
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有关规定提交。
|
|
2
|
税收
保全
措施
|
税源管理部门
|
法制部门
|
根据《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强制法》具体条款规定,相应提交以下资料:
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请表;
2.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文书及其送达回证;
3.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
4.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相关材料;
5.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
6.纳税人应纳税款信息、纳税人银行账户情况(冻结存款适用)、纳税人资产状况(扣押/查封适用);
7.其他相关文书及证据材料等。
|
1.实施人员的数量及执法资格情况;
2.认定纳税人有逃避纳税行为的事实和证据根据,纳税人应纳税款金额;
3.适用的执法依据,具体到条款项;
4.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还需说明责令限期缴纳情况、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情况;
5.拟冻结存款(包括账户、金额等)具体情况;
6.拟扣押、查封财产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所在场所、数量、价值、权属等)。
|
稽查局检查部门、执行部门
|
稽查局
审理部门
|
3
|
税收强制执行
|
税源管理部门
|
法制部门
|
根据《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强制法》具体条款规定,相应提交以下资料:
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请表;
2.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及其送达回证;
3.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及其送达回证;
4.陈述申辩笔录;
5.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
6.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
7.纳税担保书、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8.已冻结的资金情况;
9.对已查封扣押的财产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采取税收保全(扣押/查封)中的现场笔录、陈述申辩笔录;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等材料;
10.其他相关文书及证据材料等。
|
1.实施人员的数量及执法资格情况;
2.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情况;
3.催告情况以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情况;
4.拟扣缴存款(包括账户、金额等)具体情况;
5.拟扣押、查封、拍卖财产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所在场所、数量、价值、权属等)。
|
稽查局执行部门
|
稽查局
审理部门
|
4
|
税款数额较大的税务行政征收决定
|
税源管理部门
|
法制部门
|
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请表;
2.拟作出的税款征收决定及情况说明;
3.相关文书、证据资料等。
|
1.执法人员的数量及执法资格情况;
2.认定的基本事实;
3.执法程序履行情况;
4.适用的执法依据,具体到条款项;
5.案件定性;
6.拟处理意见。
|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
|
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有关规定提交。
|
|
稽查局检查
部门
|
稽查局
审理部门
|
按照税务稽查工作有关规定提交。
|
|
稽查局审理
部门
|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
|
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有关规定提交。
|
|
5
|
对数额较大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核准
|
征管科技处
|
政策法规处
|
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请表;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3.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4.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5.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6.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
7.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8.资产负债表;
9.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报送因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
10.其他相关文书及证据材料等。
|
1.纳税人3个月以来申报纳税情况;
2.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成因;
3.纳税人截止受理日的货币资金情况;
4.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
5.行政许可初步意见;
6.作出执法决定的法定时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