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河北有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


冀税函〔2019〕3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3-12
【字体: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严格落实。

一、及时提示提醒纳税人发票使用风险

纳税人在办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认证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发放《发票使用风险提示提醒书》(详见附件),提示发票使用中存在的涉税风险,提醒发票违法违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加强发票网上申领的宣传辅导

发票网上申领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已经实现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的纳税人,发票申领方式的创新将惠及更多的纳税人。各单位要加大发票网上申领的宣传辅导力度,让更多的纳税人了解发票网上申领的优势,确保有需求的纳税人享受到网上申领的便利。

三、做好2008版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工作

为了做好2016版增值税普通发票(折迭票)(以下简称新版票)和2008版增值税普通发票(折迭票)(以下简称旧版票)的有序替换,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优先发放旧版票,尽量确保旧版票发放完毕后再发放新版票。为防范发票风险,各单位要继续加强纳税人领用新、旧两版发票情况的监控。各县(市、区)税务机关确定旧版票发放完毕后,要逐户辅导纳税人删除旧版票票种。各单位要及时监控和处置相关风险,同时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不折不扣抓好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

《通知》内容涉及增值税发票印制、发票票种核定、发票发放、发票风险防控及政策宣传辅导等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使用各环节,关系到纳税人发票使用的切实需求。各单位要深入领会《通知》精神,不折不扣地将相关内容贯彻落实到各业务环节。

附件:发票使用风险提示提醒书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3月11日

 

附件

发票使用风险提示提醒书

 

尊敬的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

您正在进行实名办税身份认证,实名认证后,将可以办理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也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为了防止不法分子骗取、冒用、盗用您的身份信息,将您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从事虚开发票等违法活动,现将发票使用有关风险提示提醒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并如实开具,不得有虚开发票行为。

如果您作为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的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如果您作为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的企业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您作为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的企业虚开发票并符合相关条件,税务部门将向社会公布并会同相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