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戴河区局:
你局《关于对休疗单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北地税发〔1997〕37号)收悉。经请示省局批准,现答复如下:
一、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并专用于接待系统内干部职工休养、疗养的各类休疗养院,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各类休疗养院,既接待系统内干部职工休养、疗养又对外经营的,可按其上年对内、对外营业收入所占的比例划分免征或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此复。
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