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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家庄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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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现就落实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冀人社传〔2020〕24号)文件精神,通知如下:

一、减免期间和范围: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4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新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从办理参保手续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减免政策。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延缓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石人社字[2020]11号)第二条停止执行。

二、企业类型的划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税务局、省统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规定确定全省大型企业名单,按程序报省政府确认。

三、减免期间已缴纳社保费的处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三项社会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退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冀税发〔2020〕2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流程,办理退费手续。

四、缓缴社会保险费办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逐级汇总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共同认定后,可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认定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另行制定。

五、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各县(市、区)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严格做好审查核减工作。

六、减免期间有关业务的办理:享受减免和缓缴政策期间,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人员增减、缴费核定等社会保险费申报业务。享受减免期间,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七、各项社保基金的安排:根据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税务局对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工作安排,做好当地社会保险基金2020年预算调整工作。

八、严格执行减免政策:做好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統收统支准备工作,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各县(市、区)政府要坚持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尽快兑现减免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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