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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医疗保障局 承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承德市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承医保字〔2020〕1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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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河北省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冀医保发〔2020〕2号)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起,对企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5个月。企业已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减征金额,进行退费处理,或征得企业同意后冲抵以后月份的单位缴费。

二、医保费缓缴政策继续执行,征缴期延长到疫情防控期结束的次月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县(市、区)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确保减征政策落实到位。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四、各县(市、区)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县(市、区)自行解决。各县(市、区)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各县(市、区)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履职尽责,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承德市医疗保障局

承德市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承德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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