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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水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衡政办字〔2019〕3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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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衡水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推进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衡水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推进方案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和国务院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大举措。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8号),根据衡水实际,制定本推进方案。

一、明确目标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照16%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实施失业保险费率1%政策,其中用人单位0.7%,职工个人0.3%。(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5月1日起,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其中,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按照各统筹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统计局)

(四)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按20%缴费比例缴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狠抓落实

(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安排,分管负责同志直接上手,搞好调度。市直有关部门要落实部门行业指导和监督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抓总,强化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抓好社保基金预算编制执行,确保补助资金到位;税务部门要做好税费征收,提高征缴质量;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力度,依法依规查处侵占、挪用社保基金行为。

(二)落实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政策。自2019年5月1日起,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业和机关事业),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缴费基数。在省新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未确定前,暂按原政策进行征缴。待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再按照新的缴费基数进行征缴,并做好以前多征费用的抵顶退费工作。

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统计部门要及时提供2017、2018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及就业人数等相关数据,医疗保障部门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测算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在新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未确定前,暂按原政策进行征缴。待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再按照新的缴费基数进行征缴,并做好以前多征费用的抵顶退费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

(三)抓好社保费征收,推进征收体制改革。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目前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社保降费关键在征收。各级税务机关要设立一把手任组长的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社保费专门工作组,建立“一竿子插到底”指挥体系,层层压实责任,对标对表推进。按照“简明易行好操作”要求,进一步优化申报、缴费流程,拓展线上、线下方式,为缴费人提供“一站式”联办和税费“一窗通办”服务。同时加强分析核算,建立每月审核征收信息互传机制,实施每月社保费收入与降费同步分析、分户核算与总体核算并行制度,健全对账机制,加强数据比对和差异分析。(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四)及时调整信息系统,推进信息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医疗保障部门根据政策要求,及时调整信息系统相关参数,优化业务流程,完善统计核算和对账机制,尽快完成系统调试,并加强对业务人员的辅导培训,确保系统如期上线运行。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

(五)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社保费的调整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安排。为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运行,在降低社保费率的同时,必须持续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是贯彻落实省级统筹制度。加强扩面征缴,确保发放,结合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等措施,进一步健全养老保险政策体系,完善基金预算收支管理,强化缺口分担机制,落实工作考核奖惩机制,确保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政策落到实处。二是认真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2019年度基金上解比例按照3.5%执行。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调剂方案,充分发挥内在激励约束作用,更好地均衡养老保险基金负担,增强基金可支付能力。(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三、强化保障

(一)加强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市政府负责同志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疗保障、统计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和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督导、严格奖惩。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测算降低社保费率对当地社保基金收支产生的影响,加强预测预警,制定并落实防范化解措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疗保障等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掌握动态进展,及时帮助解决具体问题,加强绩效考核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大力宣传社保降费工作的重要意义,搞好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防止误读炒作,让惠企利民政策深入人心,为降低社会保障费率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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