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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纳税人简并征期有关事项的公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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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缓解办税服务厅压力,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纳税人简并征期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正常经营、月纳税(费)额较小的个体定期定额户(简称小额纳税人),可以实行简并征期的申报纳税方式。

二、小额纳税人的标准为月纳税(费)额800元(含)以下或年纳税(费)额在9600元(含)以下。

三、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小额纳税人应纳地税税(费)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为按季、半年或年度申报纳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简并征期纳税人标准的通知》(冀地税发〔2011〕27号)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简并征期纳税人标准和提高代开发票小额标准的通知》(冀地税函〔2013〕8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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