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0号)要求,我市主城区进行了存量房税收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系统数据更新调整,结合我市实际,通告如下:
一、发生存量房交易的双方,均负有纳税义务,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缴纳契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
二、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部门有权依法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对其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的房产价格为计税价格,依法计算应纳税款。
三、本次存量房税收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系统数据更新范围为主城区(竞秀区、莲池区、高新区)范围内住宅(含在主城区交易的房产项目)和商业(非住宅)的计税评估价格调整。其他类的存量房交易(如工业地产等)税收征管仍按有关政策管理。存量房税收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系统数据实行动态管理,税务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根据市场波动适时进行调整。
四、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规范存量房交易的税收管理。
税务部门负责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的税(费)款征收、争议处理、减免税管理和税收政策咨询、宣传等工作。
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落实“一窗受理”及有关政策,当事人未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或减征、免征手续的,不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价格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做好价格认定工作。对征税过程中出现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税务部门依纳税人申请启动计税评估价格认定和复核程序予以解决。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由税务部门依法追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本通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我市有关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规定与本通告有抵触的,按本通告执行。
八、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照最新政策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国家税务总局保定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保定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