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河北省各商业银行代理区支库、雄安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的增值税留抵税额返还工作,确保政策执行顺应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助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保障市县财政平稳运行,防范出现地方财政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税〔2018〕70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增值税留抵税额税收返还授权依据
根据《预算法》第59条、税务总局第31号令《税款缴库退库工作流程》第3条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要求,我省增值税留抵税额返还工作由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共同研究确定退税范围和纳税人名单,各市、县(市、区)税务部门以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共同印发的增值税返还文件为授权依据。
二、增值税留抵税额退库程序
(一)列入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增值税返还名单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二)县以上税务机关负责按照财税〔2018〕70号文件和相关制度办法对纳税人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资料复核。复核无误的,正确适用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开具税款退税凭证。退税申请相关资料不齐全、相关项目内容不准确的,不得开具退库凭证办理退库;应予抵扣欠税的,办理税款抵扣手续。
(三)各级国库应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发文确定的企业名单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增值税留抵税额退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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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2018年8月27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河北省财政厅办公室2018年8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