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廊坊市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廊坊市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和《河北省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施方案》 精神,进一步简化我市企业设立环节,压缩办理时间,提高开办效率,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以解决企业开办环节多、时间长、效率低等问题为重点,加强部门协同,优化业务流程,统一工作标准,强化信息共享,提高服务效能,依法推进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提升办理企业开办事项的实际体验,构建更为便利的企业开办环境,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简化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必须办理的环节,将企业开办办理环节压减为企业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3个环节。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到2018年底前,全市企业开办时间不超过8天(指工作日,下同),其中企业登记时间(含企业名称核准)不超过5天、公章刻制时间不超过1天、发票领取时间符合规定条件的不超过2天。市本级企业开办时间不超过7天,其中企业登记时间不超过4天、公章刻制时间不超过1天、发票领取时间符合规定条件的不超过2天。建立健全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长效机制和企业开办的制度规范,持续提升我市企业开办便利度,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推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在我市已将税务登记、公章刻制备案、社会保险登记纳入“多证合一”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开设企业开办综合服务窗口,提供企业开办综合服务,将申请人依次向行政审批、工商和市场监管、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材料的传统办事流程,改造为一次提交、同步办理、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流程。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办税窗口,办理相关信息采集和发票领取事宜。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行网上并行办理,为企业开办提供全程电子化服务。(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工商和市场监管、公安、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二)整合企业名称核准环节。按照省工商局安排部署,逐步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者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的以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申请人可以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一并申请办理企业登记。认真做好承接本辖区冠“河北”企业名称核准权限工作,配备高素质登记人员,提高审批效率。(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完成时限:冠“河北”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核准权限扩大下放范围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简化企业注册登记程序。积极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实行企业登记申请、受理、核准、发照、公示网上全流程办理,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实现企业登记“一次不用跑”和“最多跑一次”。建设企业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互联网+”环境下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应用,逐步实现“一照一码走天下”。全面推行“审核合一”登记制度,除涉及特殊审批事项外,企业登记业务全部实行“审核合一、一人通办”,提高企业登记效率,压缩企业登记时间。(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四)强化信息互联共享。依托河北省法人库共享应用平台,实现行政审批、工商和市场监管、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间企业开办数据的共享交换,统一部门间信息共享交换标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对账机制,确保数据及时、准确、完整。信息互联共享过程中的问题,按照业务对口以条为主的原则汇总上报省级处置。(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五)提高企业公章制作效率。认真落实《关于全面推行公章刻制备案纳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行政审批局、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登记信息统一推送至省公安厅,省公安厅及时分发至各市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印章信息,由公章制作单位直接为企业刻制所需公章。在办理企业登记事项的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公布公章制作单位目录,申请人自主选择公章制作单位。公章制作单位应在1天以内完成印章刻制,并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严禁指定公章制作单位制作公章,严禁要求企业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公章刻制备案。(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公安部门、行政审批局、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六)优化新办企业申领发票程序。对已在企业登记机关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单独进行税务登记,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进一步优化发票申领程序,压缩发票申领时间。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18年第29号)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税务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七)完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流程。巩固和扩大“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成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单独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进一步完善“多证合一”数据共享和应用机制,做好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和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的衔接,推动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网上办理,压缩办理时间,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实施流程再造,统筹推进相关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如期完成工作目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确保各个环节运行顺畅。
(二)加强协同配合。市行政审批局、市工商局作为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的牵头部门,要会同市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行政审批局、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压缩企业登记时间;公安部门负责指导、规范压缩公章刻制时间,加强对公章制作单位的监督管理,严禁公章制作单位擅自增加刻章费用,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印章刻制;税务部门负责压缩新办企业申领发票时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完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流程,压缩职工参保办理时间。对于企业开办前后需要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的,各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加快解决“准入不准营”的问题。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载体,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改革氛围。要通过提供网上智能咨询、热线电话咨询或设置专门咨询区域等方式加强辅导服务,让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
(四)加强窗口建设。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强服务窗口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统一条件、标准和规范,优化办事流程,强化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效能,增加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升企业和社会公众对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改革的实际体验。要合理确定窗口工作人员与服务企业数量的最低比例,通过调整优化人员力量、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齐配强窗口服务力量,保障改革顺利实施,取得实效。
(五)强化督促检查。坚持放管结合、并重,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行科学监管、精准监管,更好维护市场秩序,推动法治市场、诚信市场建设。市行政审批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全市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适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跟踪工作进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全市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改革落实情况进行督察督办,对落实不力、进展缓慢、效果不明显以及推诿扯皮、工作拖沓、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曝光并严肃问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本部门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的督促检查,畅通企业投诉渠道,及时回应群众诉求,确保改革如期实施、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