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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通知


冀财税〔2011〕4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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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财法〔2018〕8号)。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经研究并报省政府批准,将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给予明确。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设置分10%和5%两个档次,具体为:

一、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迪厅、高尔夫球,适用税率为10%;

二、其他娱乐业项目适用税率为5%;

三、经设区市政府认定的夜经济特色街区内的娱乐业纳税人,适用税率为5%。

以上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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