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经研究并报省政府批准,将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给予明确。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设置分10%和5%两个档次,具体为:
一、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迪厅、高尔夫球,适用税率为10%;
二、其他娱乐业项目适用税率为5%;
三、经设区市政府认定的夜经济特色街区内的娱乐业纳税人,适用税率为5%。
以上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