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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承担省市县商品储备企业名单的通知


冀财税〔2010〕4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0-07-23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财法〔2018〕8号)。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各设区市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51号)精神,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的62家取得省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企业名单予以发布(名单见附件)。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取得设区市、县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名单分别由设区市、县(市)财政、税务部门明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并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备案。设区市、县(市)级人民政府对批准发布的商品储备企业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附件:取得省级财政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名单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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