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丰宁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宽城满族自治县、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少数民族自治县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实施方案〉备案的请示》(承市政〔2009〕23号)以及《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龙满族自治县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实施方案>备案的请示》(秦政〔2009〕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以及四厅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通知》(冀财税〔2008〕72号)等文件规定,承市政〔2009〕23号附件《丰宁满族自治县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实施方案》、《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实施方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实施方案》以及秦政〔2009〕56号附件《青龙满族自治县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实施方案》符合备案条件,予以备案。请承德市、秦皇岛市国税局、地税局和丰宁、围场、宽城、青龙等4个自治县税务部门严格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抓紧落实自治县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市、县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指导、支持与监督。
附件:
1、丰宁满族自治县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实施方案
2、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实施方案
3、宽城满族自治县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实施方案
4、青龙满族自治县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实施方案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丰宁满族自治县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实施方案
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民族自治县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为充分发挥民族自治县优越性,促进产业结构良性调整,实现民族自治县经济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企业实行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为保证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享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凡是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境内从事生产、销售、加工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形成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均可以享受到企业所得税减免,减免税条件是(以下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1、丰宁满族自治县域内2008年1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
3、非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
4、非矿山采选业和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比例
减征或者免征的企业所得税仅指省(含省本级)以下分享部分(40%部分),减征和免征的税收依我省现行财政体制由省、县二级财政按税收分享比例分担。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时限
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后的新办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省以下分享部分三年;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程序
本方案经省、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具体企业的减税或免税,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审核审批。
五、凡本方案未涉及到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同样享受。
附件2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实施方案
为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充分发挥自治县的民族优势,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通知》 ( 冀财税〔2008〕72号),结合围场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实施方案。
一、实施税收减免的范围
1、围场县域内2009年1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
2、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在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范围内;
3、矿山采选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建筑房地产业,不在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范围内。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比例
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省(含省本级)以下分享部分(40%部分),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税收分享比例分担。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期限
对于2009年1月1日以后的新办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省以下分享部分三年。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执行
县企业所得税减免方案经省、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具体企业的减税或免税,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审核审批。凡本方案未涉及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同样享受。
附件3
宽城满族自治县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实施方案
为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自治县的民族优势,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通知》 ( 冀财税〔2008〕72号),结合宽城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宽城满族自治县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实施方案。
一、实施税收减免的范围
1、宽城满族自治县域内2009年1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
2、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在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范围内;
3、矿山采选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建筑房地产业,不在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范围内。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比例
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省(含省本级)以下分享部分(40%部分),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税收分享比例分担。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期限
对于2009年1月1日以后的新办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省以下分享部分三年。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执行
县企业所得税减免方案经省、市政府审核后,具体企业的减税或免税,依据税收法律,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审核审批。凡本方案未涉及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同样享受。
附件4
青龙满族自治县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对内对外开放水平,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通知》(冀财税〔2008〕7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思路和调整产业结构、培植支柱产业及财源建设的要求,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实施有利于发展经济、涵养财源的财政税收政策,以增强投资吸引力和综合竞争力为核心,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整体推进的开放新格局。
二、原则
(一)坚持依法审批、依法减免原则。坚持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为依据,办理减免税事宜。不得越权减免税,不得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将应减免税款征收入库。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公布需要审批及备案的减免税项目的内容、标准及程序,明确所得税审批管理的依据、对象、内容、条件、程序、权限、申诉电话等,接受社会和纳税人的监督。
(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减免税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保政策,符合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实施税收减免的范围
(一)在我县境内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
(二)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县境内注册登记,已经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三年优惠政策未到期的企业。
(三)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县境内注册登记,未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三年优惠政策的企业。
(四)凡本规定中未涉及,但国家、省、市有明确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同样享受。
(五)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矿山采选企业及从事矿产品初级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在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范围内。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比例
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省(含省本级)以下分享部分(40%部分),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税收分享比例分担。
五、企业所得税减免期限
(一)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省以下分享部分税收三年。
(二)对于已经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规定所得税减征或免征三年优惠政策未到期的企业,延续执行到原定期限。
(三)对于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注册登记,但未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三年优惠政策的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省以下分享部分(40%部分)税收三年。
六、企业所得税减免执行
本实施方案经省、市政府审批后,具体企业的减征或免征,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权限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