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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岩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冀财税〔2003〕4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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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财法〔2018〕8号)。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岩资源税适用税额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仍为每吨2元;大理石和花岗岩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0元。

二、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执行。

三、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仍为3元/每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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