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河北有效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规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公告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11-30
【字体: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将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增值税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营运车辆实施备案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对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营运车辆信息备案管理。从事货物运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的同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营运车辆信息。备案形式为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电子图片和电子信息等,备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运输资质证明,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

(二)购置车辆的发票和完税证明,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三)驾驶车辆人员信息,包括:《从业资格证》、《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

纳税人由于新增、报废、出租、转让车辆等原因,营运车辆发生变化的,应在次月申报期内变更备案信息,已经备案的车辆不需要重复备案。

二、规范企业会计核算

从事货物运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参照财政部《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第15条的规定,以营运的运输车辆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三、本公告所称货物运输业是指从事陆路运输服务(不包括铁路运输)的纳税人,其利用运输工具通过公路运送货物到达目的地,使货物的空间位置发生转移;营运车辆是指纳税人实际管理的,为其获得运输收入并承担相应成本费用的运输工具,可以是自有、挂靠或租赁的。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1月30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