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04〕67号),现将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公告如下:
购销合同的核定依据及计税比例,我市按企业购销金额的70%或企业销售金额的140%计税;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金额的100%计税。其他税目的计税比例均按“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见《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中所列执行。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唐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唐地税函〔2012〕15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