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知精神,为避免浪费,原加印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在我市的使用期限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