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联合发文已经联合发文的相关部门同意。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内容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级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涉及国税地税机构名称变更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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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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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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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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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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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修改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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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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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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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由唐山市地方税务局代征工会经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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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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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地税发〔199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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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段中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对市直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含工会筹备金),统一由唐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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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段中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对市直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含工会筹备金),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负责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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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中“地税机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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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为“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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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中“主管地税分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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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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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中“市地税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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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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