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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
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7-05
【字体: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联合发文已经联合发文的相关部门同意。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内容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级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涉及国税地税机构名称变更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内容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关于由唐山市地方税务局代征工会经费的通知

2006年11月21日

冀地税发〔1995〕38号

首段中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对市直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含工会筹备金),统一由唐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代收。

首段中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对市直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含工会筹备金),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山市税务局负责代收。

全文中“地税机关”的内容

修改为“税务机关

全文中“主管地税分局”的内容

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全文中“市地税局”的内容

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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