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组织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冀税发〔2018〕13号),平稳有序调整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税务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现就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涉及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税务机关职责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行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国税地税机构职责和工作,在市级和市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为新机构(以下称新机构)后,有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合并后的新机构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划转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项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二、现行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上级国税地税机构对下级国税地税机构负有批准、备案、复议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国税地税机构已合并为新机构、下级国税地税机构尚未合并为新机构的,由上级新机构对下级国税地税机构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三、因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需要制定或修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该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或修改情况,及时依照规定程序向市政府提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改建议。
四、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决定依法有序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以及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有效性。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5日